研究生院关于职工请、销假手续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3-19 来源:

 

研究生院关于职工请、销假手续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请、销假手续,更好地实施岗位责任制,根据学校《关于印发<暨南大学关于教职工请、销假手续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暨人〔2008〕103号)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填写《暨南大学研究生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未按审批权限履行续假和销假手续或逾期不归者,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对于无故缺勤者,予以记录在案,并作为干部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请假实行逐级申报的原则,各类请假情况需报院办公室备案,假满结束应及时到院办办理相关销假手续。
三、请假类别有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
(一)病假:凡因病需要半休或全休的职工,需要提供校医室或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方可休假,审批权限如下:
1、2天以内,由各办主任审批,各办主任请病假由院领导审批;
2、3天~7天,由院领导审批;
3、8天~30天,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审批;
4、超过30天,需经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报校领导审批。
(二)事假:凡因办理私事不能到岗者,应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岗(事假天数不扣除公休法定假日)。审批权限如下:
1、2天以内,由各办主任审批;各办主任请事假由院领导审批;
2、3天~7天,由院领导审批;
3、8天~15天,报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审批;
4、从第16天开始,需经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处报校领导审批。
院领导请假需报校领导审批。
(三)探亲假: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探亲安排一般应在寒暑假进行。
(四)其他。其他类别的请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请假审批表.doc                                       
研究生院
                                    2013年3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