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8年学校颁布《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以及2007年颁布《暨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审核及相关问题处理办法》以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两个文件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规定进行了多次修订,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文件均通过学校OA系统发至各分委员会和学院,现将会议纪要涉及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内容摘录如下,但不包括个案部分,个案由学位办书面通知当事人。特此说明。)
1.暨南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全体委员会议
(暨纪要〔2009〕21号)
第六条:审议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情况有关议题
第二款 讨论同意培养方案对博、硕士研究生发表论文要求由学校制订统一的基本要求后,各个学科专业点根据本学科专业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2.暨南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七次全体委员会议
(暨纪要〔2010〕1号)
第二条:审议通过了对《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中部分条款的修订。
1.取消第八章第四十条关于“博士学位公示3个月”的规定;
2.取消第七章第二十六条关于“博士学位论文通讯评议”的规定。
第六条 审议通过了《生命科学技术学院关于理学硕士、博士学位研究成果要求的补充规定》。
3、暨南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全体委员会议
(暨纪要〔2010〕34号)
第四条:四、关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授予学位决议权限问题,明确规定为:由3位委员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其决议必须全部同意方为“通过”,由3人以上组成的答辩委员会,其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2/3以上(不含2/3)同意方为“通过”.该决定从本次会议后开始执行。(2010年6月23日会议)
4、暨南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次全体委员会议
(暨纪要〔2011〕3号)
第四条:审议批准从2010级开始,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论文的认可刊物统一为社科处、科技处公布的期刊类别,共享期刊数据。同时要求对研究生培养方案加以修订,明确申请学位需要发表论文的刊物级别与数量的要求。
第五条:审议批准博士学位论文前期双盲电子评阅工作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从各学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改由学校学位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六条:审议批准我校设立港澳台侨及海外留学生的学位论文标识。要求该类研究生学位论文封面“学位申请人姓名”一栏中在申请人姓名前用中括号注明申请人生源地。并同意在一定时期内该类研究生学位论文不提交给相关机构网络公布。
第七条:审议批准理学分委员会所提出的关于学位申请人凭SCI论文的录用通知(accepted收录状态、获得学校图书馆出具的证明)可作为学位审核时发表论文依据的请求。
5、暨南大学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一次全体委员会议
(暨纪要〔2011〕18号)
第二条会议审议了《暨南大学暨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预防及处理暂行办法》,结合我校的情况,对“总文字复制比”为30%及以上者,不受理当次学位申请,同意对该文件修改后颁发;要求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织学习和贯彻执行,要求学位申请人和导师充分理解该文件精神。会议同意使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作为检测学位论文文字重合率的工具。
第三条 会议同意对《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关于评阅人与答辩委员组成的审批权修订为: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名单,本次会议后的学位审核开始执行这一修订。
第四条 会议同意答辩委员会对硕士学位答辩论文表决票增加“推荐参评学校优秀硕士论文”的表决项,对博士学位答辩论文表决票“推荐参评学校和广东省优秀博士论文”的表决项。从本次会议后,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表决票对“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与否”和“毕业答辩通过与否”两种情况分别表决。
第五条 会议审议了经济学、理学、工学、医学分委员会关于修订申请硕、博士学位发表论文要求的申请,同意经济学、医学分委员会关于修订申请硕、博士学位发表论文要求的申请,请两个分委员会及时公布会议通过的相关规定。不同意理学、工学分委员会本次关于修订申请硕、博士学位发表论文要求的申请。
敬请留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对《暨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要求的修订,我办将不定期更新。
暨南大学学位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