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指导、督促和检查,挖掘在研究生培养各环节中的优秀案例、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典型,推广研究生教育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健全与完善研究生教育与学位授予质量的监督机制、评价机制与奖励机制,充分发挥资深导师、管理专家的指导作用,学校决定成立校、院两级研究生教育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为保证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目标与原则
 
第二条 采取“常规督导”和“专项督导”并举的方式,以完善质量保障体系、保障和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目标,通过巡视、听课、座谈,检查档案材料、参加研究生的科研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研讨等方式,对我校研究生教育的现状进行分析和评价,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各个重要环节进行督察,对教学活动、研究生培养工作、管理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树立并宣传在研究生教学、培养各环节中的优秀典型,并为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创新提供咨询。
第三条 贯彻“客观、公正、透明”和“以督促管,以导促建;督导结合,重在发展”的原则。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督导委员会由学校、学院二级组成。
第五条 校一级督导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一般由各学院推荐,经研究生院初审、公示后,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校长颁发聘书学院一级督导委员一般由系及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推荐,经学院初审、公示后报研究生院审核通过;
第六条 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两名,委员若干名。
第七条 校级督导委员会相关联络与协调事宜由研究生办公室负责;院级督导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由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督导委员一般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四章 督导委员聘任条件、工作职责及权利
 
第九条 聘任条件
(一)在职或离退休资深专家或教学管理人员,身体健康,每月至少有相当于2个工作日的时间投入到教育督导工作中。
(二)责任心强,热心研究生教育事业,有较强的调查、分析和管理能力。
(三)熟悉研究生教育规律,在师生中享有较高的威望,研究生培养及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积极建言。
第十条 工作职责
(一)主动参加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会议,并按教育督导的计划,认真完成各项教育督导工作任务。
(二)可凭“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证”进入教室和实验室等研究生教学和办公场所等听课、巡课,可查阅教学、论文开题报告、论文答辩等相关资料档案,也可参加学生的开题报告、预答辩、答辩等活动。
(三)每次督查后应认真做好督导情况记录,除一般评价外,要重点找出督导工作对象的亮点和优点,并通过督导快报或专项工作介绍等方式加以宣传推广;对存在的问题,应提出纠偏、修正和完善的改进意见,意见和建议应是具体的、可行的。
督导委员可把督导情况记录提交研究生院(学院的督导情况提交研究生管理部门),也可同时告知相关人员或直接送达有关院、系、所领导。
(四)督导委员每学期末应进行一次小结,写出工作报告。主任委员应对全校的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写出总结报告,提出改进研究生教育的意见和建议;专项督导工作应有专项督导报告。
(五)督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应有两期督导快报。
第十一条 权利
(一)督导委员有权了解学校研究生教育方面的规划、政策与信息,掌握国家的相关政策与规定,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建言献策。
(二)督导委员在执行、履行职责过程中,学校有关部门、各院系及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对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并及时作出答复或作出整改。
(三)学校/学院召开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工作例会或重要工作会议时应邀请督导委员会成员参加。
(四)学校/学院按规定付给督导委员一定的酬金。
(五)在聘期内,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督导委员,学校/学院有权解聘;因健康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督导职责的,由本人提出,经督导委员会主任委员报请主管校长批准提前解聘。
 
第五章 督导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教学检查
(一)教学运行情况检查。主要了解院、系、所每学期制订的课程安排的实际执行情况及存在困难。
(二)纪律检查。检查研究生能否按时到课,到课率如何,课堂教学进程中有无违纪现象。
(三)听课。深入课堂、实验室抽查听课,直接了解教学第一线情况,并填写听课记录表。通过督查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认真听取研究生对本次课或本门课的总体反映,了解教师的教学效果。
(四)课程考核。在学期末检查课程考核情况,包括考核方式、考场纪律、成绩评定和成绩提交情况等。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各环节的督导
(一)对优秀的教学人员,指导教师、管理部门进行访谈,并通过各种方式、各种渠道进行宣传、推广。
(二)检查各院、系、所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订、中期考核情况;
(三)巡查各学院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包括开题报告、论文阶段性进展报告(预答辩)等环节。
(四)督查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包括各院、系、所是否按规定开展学位申请审核、组织论文评阅,是否按规定组织答辩等。
(五)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参与研究生的开题、预答辩、答辩等活动。
第十四条  访谈
(一)学生访谈。督导委员会成员每学期不定期进行学生访谈或召开座谈会,也可在课间与学生进行交流,以便及时了解学生学习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对教学、对研究生培养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教师座谈会。督导委员会成员可根据需要在研究生院的协助下组织召开各层次的教师(含公共课任课教师及研究生指导教师)座谈会,了解教师们在教学及研究生培养中的问题,听取教师们对教学改革、研究生培养的想法,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研究生院/学院在督导方面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负责为校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支持,按学校规定发给校督导委员津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督导委员,提交学校统一给予表彰与奖励;学院督导委员会的工作支持、督导委员的津贴发放、表彰奖励等由学院负责。
第十六条  及时将督导委员对院系研究生培养的各环节督查结果及对任课教师教学的日常评估结果反馈给校领导及有关院、系、所,同时建立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教学培养质量评估档案。
第十七条  定期召开研究生教育分析总结会,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总结和推广教书育人先进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提高研究生培养和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院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