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暨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组,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科组是暨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咨询、审核、指导、监督和服务的学术性工作组织,是对我校研究生培养进行科学管理与决策的智囊组织,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监控和评价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维护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推动学位与研究教育可持续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三条 贯彻落实国家、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有关规定。
第四条 为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教育改革和相关政策问题提供意见和咨询,为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与培养工作的改革及发展提出建议和方案;反映广大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的意见,就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合作办学及博士后工作等重大问题,向学校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 承担本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培养、学位、导师队伍建设等具体工作。
(一)组织制订本学位授权学科点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承担学位点建设和评估工作。
(二)组织开展本学科研究生导师队伍选聘和年度招生计划审核。
(三)编制本学科研究生招生计划和招生目录,组织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命题并严格做好保管和保密工作;组织本学科研究生入学复试工作。
(四)指导本学科研究生教育的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等工作,制修订暨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制定本学科研究生教学规范或教学质量标准,积极推动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
(五)负责本学科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组织论文答辩,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推荐工作。
(六)推动本学科有关研究生教育的调查和科学研究;促进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受学校有关部门委托,承担与本学科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六条 依照学校已获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设立学科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合并学科设组或将学科组再分若干小组开展工作。
第七条 每个学科组成员一般由5至15人组成,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人。成员由各二级学科专业1-2名学科带头人或学科骨干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是有关学科组的当然成员。
第八条 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召开各学科全体研究生导师会议,民主推荐与选举产生学科组成员建议名单。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学科组成员,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学科组成员每届任期四年,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期换届。
第十条 学科组成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处事公道,作风正派;应是本学科学术造诣精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具有培
学科组组长一般为德高望众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权威,其言行具有较强的凝聚力,感召力和亲和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沟通能力。具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学科组,组长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第十一条 聘任期间不能正常参加学科组工作或不宜继续担任学科组成员或组长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解聘或增聘。
第十二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各学科组设秘书一名,由专职研究生管理干部担任。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学科组审议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导师遴选和学位点申报等重要事项,提出重要意见或建议,应当召开会议。学科组的会议和工作由学科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
第十四条 各学科组就有关重要问题进行表决时,应经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充分酝酿讨论后,采取投票方式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本学科组成员数的2/3以上(含2/3),表决结果方有效;赞成票数须达到全体成员一半以上方予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专门要求的通过比例除外)。必要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讨论和表决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各学科组可以独立开展本学科领域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位授予,以及质量检查和监督等问题的研究,并就有关标准、规范和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和建议如需对外公布,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由研究生院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转发。
第十六条 研究生院可召集各学科组组长会议,研究、协商有关工作。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学科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学科组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科组组织的各种调查研究、检查评估、评审评议、政策咨询等活动;
(三)对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学科组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学科组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行使各项权利,应当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学科组成员的身份从事与学科组工作无关的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相关秘密;
(四)遵守学科组其他工作纪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专项经费,保证学科组工作的正常开展。将根据学科组成员数、二级学科数及学校工作安排,给予安排学科组日常工作预算经费,用于学科组会议、调研和检查等业务工作。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