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29 来源:研究生院

暨学〔200929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我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银行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凡在我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都可以申请国家贷款。

第四条   学生申请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所贷金额只能用于支付学费。

学校贷款人数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我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确定下达。

第五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经办银行是中国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学校研究生部负责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本科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同时协调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条件、手续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在校全日制内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品德优良;

(五)学习刻苦,能正常完成学业;

(六)承诺向贷款银行及时提供在学期间和毕业后的有关情况,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七)学校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交一下材料:

(一)《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复印件;

(三)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以上政府机关或其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

(四)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同意贷款的书面证明;

(五)硕士研究生应出具原本科院校的困难证明,列明本科期间是否有贷款,是否还清等情况;

(六)学校及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规定要求的本科学生材料送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材料送研究生部。

第九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研究生部分别对学生的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复审汇总,完成后编制相关材料送交经办银行。

第十条 经办银行审查确认,助学贷款学生与中国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贷借据,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贷款的发放、终止、变更及偿还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逐年发放。学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学费收款账号。

第十二条 贷款学生的贷款期限和借款金额一经确定,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变更或终止贷款,可向远、系或研究生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研究生部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借款学生如有以下之一情形的,学校和银行可终止其贷款:

(一)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

(二)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借款学生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试读期间不提供贷款。休学期满复学或试读成功转入正式学籍可重新申请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确定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并保证按合同归还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有关毕业手续。

第十六条贷款学生出国留学、定居的,必须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贷款学生毕业离校时,必须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学校同时将其贷款情况装入学生个人档案,还清贷款后,由用人单位将贷款合同退出档案。对不签订还款确认手续,不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的毕业生,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偿还方式,可一次或分次或提前归还,具体方式由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商定并载入合同。

第十九条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后,须及时将其工作去向、变动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箱等)通知经办银行。

第二十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精神,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毕业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

第四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

第二十一条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视就读时间而定,全部贷款应在毕业(离校)后的六年内还清。贷款的本科学生毕业当年继续读研究生或第二学位的,硕士研究生继续攻读博士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录取通知书或书面证明,并与银行签订贷款展期协议,贷款期限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第五章 违约责任与贷款追索

第二十三条  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应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会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如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学生违约情况严重,将影响其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其他个人消费信贷。

第二十五条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和学校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就业单位、居民身份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及其他违约行为等信息,并依法追偿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对于大款学生还款较差的院、系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学校将视情况调整该单位的贷款额度,直至停止该单位学生贷款。

第六章 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研究生部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经办银行的确定和贷款业务的具体操作;

(二)负责对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各种数据汇总和信息上报;

(三)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建立信用记录,协调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学生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 督促他们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

(四)学生离校时,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并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对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休、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经办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六)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部门报送学年度国家贷款相关数据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各院、系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本学院学生的申请助学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二)负责召集贷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三)负责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做好贷款学生的还本付息催收工作,督促贷款学生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

(四)负责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研究生部及时提供贷款本学院贷款学生去向、变动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建立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居住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等有关档案资料;

(六)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协助组织他们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七)学校交办的其他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与中国银行规定不一致的,由学校与中国银行参照有关精神,协商解决。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和研究生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暨 南 大 学  

二○○九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