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了对《暨南大学授予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的第八条中第二项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为:
1.删除第1目中“在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的学员,在获得‘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后,其所修研究生课程的合格成绩,若不超过规定年限、且是在资格审查后获得的成绩,在申请硕士学位时予以认可。”
2.将第2目中关于成绩有效性的内容修改为:“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6年内通过国家组织的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或学科综合统一考试和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资格审查前3年在我校修读的硕士研究生课程所获的考试成绩予以认可。六年内未通过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该次申请无效。”
本修订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认定我校课程成绩有效的时间从2007年9月起算。
暨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