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2-09-07 来源:研究生院

 

暨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立暨南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策和咨询的机构,是我校学位授予及相关工作的最终审定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宗旨: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学位政策与法规,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地开展工作,履行相关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推动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至25人组成,一般为单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长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须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批准并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的设置情况,成立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下设学科组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协助分委员会开展工作。
    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指定该学科学术地位较高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日常工作由相应学院负责(即挂靠学院),配备秘书1人(一般为挂靠学院的研究生管理工作人员兼任)。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是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秘书工作。
 
第三章 委员资格与产生办法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和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资格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是所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或知名学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除特殊专业外,一般为在岗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
    (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热情与能力;
    (四)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学风正派、客观公正,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能履行委员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现任省级及以上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主管研究生教育的学校领导、研究生院执行院长、教务处处长可直接列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负责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名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分委员会名单由分委员会组成单位和研究生院酝酿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公布。
    第十二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不再担任委员: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工作变动或调离;
    (三)经主席特别批准的重要公务活动外,任职期间连续2次或累计4次缺席会议;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当委员总人数出现缺额时,根据需要按有关程序增补。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或撤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检查、评估学位授予的质量;
    (二)审议申请增列、调整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领域);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制定、质量检查和评估工作;
    (三)指导分委员会的工作,授权分委员会开展专项工作;
    (四)审定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五)审批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人员名单;
    (六)审议批准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博士人员名单,审议批准分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审核结果;
    (七)审批新增博士生导师资格,批准分委员会通过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和新调入导师的名单;
    (八)审批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九)审议通过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名单;负责推荐广东省、全国优秀学位论文参评论文;
    (十)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要规章及重大事项;
    (十一)研究和处理有关授予学位工作及导师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和申诉事项;
    以上第(二)、(五)、(九)、(十一)项职责在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履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学校学位授予仪式。
    第十五条  分委员会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的权限,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决定是否同意接受学位申请。
    (三)审核硕士、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批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审议有关学科、专业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和学术水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五)审查和推荐申报新增的硕士点、博士点以及启动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专业,审核自主设置的新学科。
    (六)对新增博士生导师进行资格初审、对新调入我校的导师进行资格审核,审批新增硕士生导师资格;
    (七)向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本学科的校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参评论文。
    (八)组织学科组的换届工作,审批学科组名单。
    (九)组织形成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重要事项的提案,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十)协助受理对学位申请、导师遴选有关工作的异议与复议等。
    上述第(二)、(三)、(八)项职责在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授权分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履行。分委员会主席主持本学科门类学位授予仪式。
 
第五章 会 议
 
    第十六条 会议时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3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一般在6月下旬、9月中下旬、12月下旬举行。分委员会会议时间根据学校安排和各分委员会情况决定。
    第十七条 会议结果的有效性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表决,一般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事项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同意的,或者获得全体委员同意的比例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在学位授予审核与导师遴选等相关工作中,如出现初审与终审意见不一致,可复议或暂缓决定。
    第十九条 会议有关决议以纪要、通知等学校文件形式发布。
 
第六章 委员权利、义务与纪律
 
    第二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权利
    (一)对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对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
    (三)对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的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档案审阅;
    (四)保留自己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义务
    (一)遵守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与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委员应遵守的纪律
    (一)对其他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意见保密;
    (二)审议与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直接有关的议题时,委员本人须回避;
    (三)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与委员会决策。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遵守本章程规定,遵守国家与学校有关规定。如违法违纪,产生影响学校声誉等严重后果,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委员资格处理。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自新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与分委员会成立之日起,上一届委员会自行解散,学校不再另文通知。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所需经费按年度预算单列,遇重大事项可另行向学校申请专项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暨南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