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
科研成果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研究生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学位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的要求与认定。
(一)研究生在申请学位前,须发表一定数量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论文,论文的数量和刊物等级要求按当年入学的暨南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二)科研成果必须署有“暨南大学”字样,且暨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
(三)除高水平论文和重大成果有其他署名要求外,发表的论文和其他科研成果要求研究生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如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予以认可;
(四)期刊为增刊、专刊、副刊的,视作公开发表;《中国科技论文在线》网络版的学术论文,视作公开发表。
(五)其他科研成果的认定。
1.成果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且与学位论文相关的,视同B类论文。处申请和公开阶段的,不予认可。
2.发表5万字翻译作品的,视同C类论文;发表7万字及以上翻译作品的,视同B2类论文。
3.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类成果奖、署名前五位,且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可认为符合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论文要求。
4.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其他科研成果依据科技处和社科处的有关规定和建议进行认定。
(六)为鼓励团队合作发表高水平科研成果,允许研究生使用相同论文申请学位,但论文的主要成果(合作者本人实际贡献部分)须是署名学生学位论文的重要或相关部分。
1.自然科学类发表A1一区论文的,排名前二的博士研究生(含共同第一作者)和排名前五(含共同第一作者)的硕士研究生可依据同一篇论文申请学位;
2.自然科学类发表A1二区论文的,一个博士研究生(第一作者)和排名前四的硕士研究生(含共同第一作者)可依据同一篇论文申请学位。
(七)科研成果需在进行学位审核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前(6月10号、9月10日和12月10日前)发表或在线发表,或会议前获得论文校对稿清样。
第三条 研究生科研成果的审核
(一)学院(学科组)审核。
对研究生提交的科研成果,学院(学科组)要对其发表的时间、刊物的等级、署名情况、论文发表状态等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审核,并登记在学位信息系统中。
(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审核学生发表论文(刊出或在线发表或已有校对稿清样)的数量及刊物的等级是否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核。不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予讨论,可缓授学位。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未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人员,不予上会讨论。
第四条 关于缓授学位人员的审核
(一)对学位论文答辩通过、但科研成果不符合学位申请要求的学历教育研究生,可缓授学位。缓授学位人员的学位申请受理期受限最长学习年限;缓授学位人员如在最长学习年限当年毕业,其学位申请可在其毕业后一年内提出。
(二)缓授学位人员,超过期限未向学校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资格自动取消,学校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条 其他
(一)期刊等级以研究生入学(或注册)当年公布的检索源期刊目录为准,学习期间如遇期刊调整,被调入和调出的期刊均为有效,等级按在学期间最高级别计算。
(二)本规定所指的论文校对稿清样必须包括:封面、目录页、论文正文,且每页都加盖编辑部印章,导师签字确认。
只有论文校对稿清样的研究生,待其论文见刊后,向学院提交刊物原件供验证,交复印件1份。
论文发表的刊物与原来提交的论文校对稿清样所属刊物不一致的,不予认可;学校可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不诚信责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可作出撤销其学位的处分。
(三)本规定所指在线发表,须已在网络上刊出并检索到,须提供相关证明。
(四)本规定科研成果的认定只适用于研究生的学位审核。
第六条 本规定经第十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暨南大学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审核及相关问题处理办法》(2007年)同时废止。2013年及以后入学研究生适用本办法,之前关于研究生发表论文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