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第一临床医学院、医学院、管理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专业学位水平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16号),我校法律、临床医学(不含中医相关领域)、口腔医学、工商管理(含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公共管理、会计等六种专业学位须参加水平评估,且须在5月底前完成相关工作。
兹定于4月29日(本周五)上午8:30,在行政办公楼440室,由胡军校长主持召开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工作布置会。
本次水平评估工作至关重要。请上述六种专业学位所在学院院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研究生管理办公室主任、专业学位中心执行主任及相关系主任、工作秘书务必按时到会。
联系人:张老师,电话:85223033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