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
抽检评议结果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构建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监督体系,形成学院、学位授权点、导师和学生协同抓好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的良好格局和育人环境,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学位〔2014〕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各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二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与认定
第三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反馈
研究生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通知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布。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及时通知被抽检人及其导师。
第四条 抽检评议结果的认定
被上级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各教育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按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五条 对相关指导教师的处理
(一)所指导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全校通报批评,停止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2年;
(二)所指导学位论文3年内有2篇及以上被认定“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取消导师资格,3年后方可重新参加导师岗位选聘。
第六条 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及学位授权点的处理。
(一)相关学院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校领导将对学院及学位点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学校相应减少研究生招生计划等教育资源配置。
(二)对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院和学位点,全校通报批评。学院和学位点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整改方案。
(三)将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列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等工作的重要评估考核指标。连续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通过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撤销学位授权。
第四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