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暨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认定办法》(暨学位〔2017〕33号)(文中简称《办法》)、《暨南大学工程类(生物与医药)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试行)》(暨学位〔2022〕4号)、《暨南大学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遴选与认定办法》(暨学位〔2018〕47号)和《暨南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遴选与选聘办法(试行)》(暨学位〔2023〕1号),学校决定启动2023年新增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选聘工作,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专业学位实践指导教师选聘请按照附件1、2、3的具体工作安排进行。
二、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可同时申请担任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分别只能在一个一级学科或一种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申请相应层次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接受任何以个人名义提交的申请。
(二)申请不同类别(指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不同层次(指硕士或博士)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需填报相应的申请材料。
(三)校内人员的遴选工作按《暨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认定办法》(暨学位〔2017〕33号文)执行,校内生物与医药博士专业学位指导教师遴选条件按《暨南大学工程类(生物与医药)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试行)》(暨学位〔2022〕4号文)执行。
(四)人事关系不属于暨南大学、暨南大学直属附属医院、暨南大学非直属附属医院、协议仍在有效期内的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校外人员,申请我校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按《暨南大学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遴选与认定办法》(暨学位〔2018〕47号)执行,申请我校生物与医药专业学位博士校外指导教师,按《暨南大学工程类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遴选与选聘办法(试行)》(暨学位〔2023〕1号)。
(五)申请材料要求。
1.申请者年龄计算日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
2.科研成果、研究生培养情况审核有效时间为近5年,审核时效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科研项目审核以项目立项时间为准。
3.申请遴选的引进人才科研成果署名及人才培养要求。
到校一年内(2022年1月1日之后)新引进人才申请遴选研究生导师资格,其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不作硬性要求;到校1至3年内(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引进人才申请遴选研究生导师资格,其符合遴选条件的科研成果至少有1项要求第一署名单位为暨南大学;到校3年以上(2019年12月之前)引进人才,其科研成果署名方式则根据《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近3年内(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从境外引进的人才申请遴选研究生导师资格,其人才培养情况不作硬性要求。
4.本次研究生导师遴选采取提交纸质材料申请方式。学术学位、专业学位新增导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指导教师遴选相关文件与表格,可在研究生院官网常用下载学位办下载区下载。
(六)符合认定条件的学校新引进人才,按照《暨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认定办法》中有关认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近2年内(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引进高层次人才仅作一次研究生导师资格认定,再次申请按遴选程序进行。
(七)本次新增研究生导师遴选申请与审核过程中,凡发现申请者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情形,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或撤销其遴选结果,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八)根据《暨南大学第十二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4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暨纪要〔2021〕20号),各学科组、分委会、各专业学位类别教指委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文件要求提交和审议导师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有瑕疵的申请材料不上会审议。
(八)请各学院、学科组、学院/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相关负责人高度重视,精心有序安排,确保本次遴选工作顺利开展。
(九)联系人:
1.学术学位导师遴选:沙颖超,85221113;
2.专业学位导师遴选:陈敏,85228321;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导师遴选(校内):钱春伟,38685354;
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导师遴选(校外):冯莎、卢楠,85226439
3.专业学位实践指导教师遴选:贺璞,85226286。
特此通知
附件:
研究生院
2023年1月5日